无人机系统分类较多,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有必要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 (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执照管理: A. 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B.Ⅰ、Ⅱ类无人机(分类等级见第 6 条 C
款。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交换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2)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人机,其驾驶员执照由局方实施管理。 A. 操纵视距内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 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
操纵超视距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有效超视距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C. 教员等级 1)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行使教员权利应当随身携带该执 照。 2)未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 v)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D. 植保类无人机分类等级 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Ⅴ分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后,获得相应资质证明。 (3)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民航局授权行业协会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自动转换为民航局颁发的无人机驾驶员电子执照,原合格证所载明的权利一并转移至该电子执照。原 VII
分类等级(超视距运行的 I、II 类无人机)合格证载明的权利转移至 III 分类等级电子执照。 |